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祝誠

被上訴人

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劉淼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3月25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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