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司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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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司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吳旻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莊振祥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未取回擔保金向相對人通知行使權利,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設籍於新北市○○區○○街00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佐,聲請人僅向桃園市地址寄送郵件,而未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寄送,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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