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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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年籍詳卷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165號原告孫鎮年籍詳卷被告 王鑫瀚 年籍詳卷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王鑫瀚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871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