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李政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6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於民國96年1月29日確定(聲請人雖對前開判決提起上訴,惟因上訴不合法,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578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詎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前之94年12月某日起至95年1月某日止,故意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96年4月4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5年3月至4月間某日,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6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於96年1月29日確定,惟受刑人竟於緩刑前之94年12月某日起至95年1月某日止,故意犯業務侵占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96年4月4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則受刑人於本案緩刑前,故意另犯業務侵占罪,而於96年1月29日起3年緩刑期內之96年4月4日,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7月宣告確定,聲請人並於該按判決確定後6月之96年10月1日聲請本院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核與上揭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撤銷,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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