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8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林知瑩
林火贊
一、債務人林知瑩及林火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74,3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知瑩邀同債務人林火贊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274,304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知瑩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火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借據、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2年度司促字第388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274,304元林火贊、林知瑩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百分之2.4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年息百分之2.525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274,304元林火贊、林知瑩自11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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