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聲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號抗告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間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查詢表為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芳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