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18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𣊬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台端所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之姓名應為
鄭「𣊬」青,而非鄭「瞬」青,然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上債務人之姓名皆引用 鄭瞬青 ,請提出正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若無法提出,應具狀撤回。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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