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17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1729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裕仁   

           住同上 

債 務 人  沈健福沈健楹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0司執字第35884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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