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8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 法扶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思勤 法扶律師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 康芮 颱風,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1日,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1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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