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8號
原告甲○○
複代理人 楊思勤 法扶律師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 康芮 颱風,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1日,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3年11月1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