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張國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和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3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磐鑫實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其中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部分之授信約定書(有加速條款之約定,並確認如須經催告,應提出書面催告資料及送達之收件回執影本)。
四、請提出請提出本件聲請借款,其中26,000,000元部分,立約人出具借據或(及)票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之申請書。

五、請提出上開借款二筆之電腦查詢帳務明細(須可看出尚欠本金、利息起算日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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