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方擴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彥妃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5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三、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知函,係寄相對人「台東縣○○鎮○○路000號」及「屏東縣○○鄉○○路000○0號」之地址,惟上開地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函件非本人收受,故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路0號」為通知函之送達,並陳報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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