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等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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