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典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2「減刑後徒刑期間」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為此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所示2罪業經本院於以96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有該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