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民國93年12月初及94年2月4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93號(偵查案號: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67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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