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韋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韋嶧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韋嶧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
又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其中一罪現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件附表編號1部分,縱已於民國108年8月
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依上開裁判意旨說明,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仍應屬適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107年9月3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此有本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273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33號、10
7年度壢簡字第140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是否為同期間內所為,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犯後態度暨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22日│107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526號│第1749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273│108年度簡上字第133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8日│108年7月15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壢簡字第1273│108年度簡上字第133號│││判決││號││││├────┼──────────┼──────────┼──────────┤││判決│107年9月3日│108年7月15日││││確定日期││││├───┴────┼──────────┼──────────┼──────────┤││於108年8月8日罰金││││備註│繳清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