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5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莊學志┌────────────────────────────────────────────────────────┐│本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581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邱麗香 │81年8月15日│未記載│300,000元│637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