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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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1.請列表詳列「目前每月個人平均」之必要費用明細(例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油費、交通費、保險費、網路費、稅賦開支等費用)並提出相關單據裝訂成冊到院供核(如有部分已於前次提出者無須再提)。
2.請具體列表列詳列「目前每月扶養子女」之費用明細,同時亦提出相關單據裝訂成冊過院供核,並一併敘明其配偶就該子女之扶養費之分攤比例為何。
3.請提出配偶目前最新在職工作及薪資收入之證明文件。
4.請提出配偶及其子女95~96年之綜合所得水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
5.請提出配偶於95年協商期0生病之相關醫療診斷證明及醫療單據過院供核。
6.請再具體說明於95年協商後是否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困難。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茂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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