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762號聲請人 周端瑾 (即 洪碧月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股份分配協議書所載股票總股數與股票掛失通知函之總股數不符,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且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省略,請重新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