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71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朝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朝審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張朝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6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此有本院卷宗可參。
(二)被告因另案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7年1月10日起送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準此,被告既經撥借執行,自被告入監執行時起,被告身體自由將於相當時間受到限制,而無逃亡之虞,故本件羈押原因暫已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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