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817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
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一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