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臺南市六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顯程 、 邱光正 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6,900元(系爭土地移轉現值3,065,300元+系爭建物移轉現值1,181,600元=4,246,900元,有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00年12月9日所登記字第1000011211號函檢附之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在卷可稽),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