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7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旻峯 (即 吳照雄 之繼承人)
吳穎蕾 (即吳照雄之繼承人) 吳蕙君 (即吳照雄之繼承人) 吳惠珍 (即吳照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照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玖仟零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