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照欽 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㈡聲請人主張扶養母親陳 姚寶蓮 ,而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中第四項「聲請人前兩年之初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中「扶養費」欄記載支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然於第五項「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中「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另記載1,500元。請確認聲請人每月支出之扶養費金額究係為何?並請提出 陳姚寶蓮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母親陳姚寶蓮之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聲請人主張自民國106年3月起任職於聖紘工程行,請陳報雇
主全名及連絡方式(含地址及電話),並請說明係擔任何職務?自任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請提出在職證明並檢附薪資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另請說明自106年1月迄今是否仍於奇美醫院擔任志工,領有車馬費?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㈣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所示,聲請人自
民國101年11月起迄今,以「台南市集中市場零售攤販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請說明以該工會為勞保投保單位之原因為何?㈤聲請人自承與他人分擔房租,每月支出房租4,000元,請說
明係與何人分擔房租?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房租證明(如匯款單或房東之收付證明)。
㈥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㈦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8月起至106年7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㈨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