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戴筠宸 (原名: 戴燕妮 )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㈡依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有一筆來源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漏未記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請補列該筆收入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後重行提出,並說明該筆收入為何?目前是否仍領有該筆收入?㈢聲請人主張扶養父親 戴榮祥 、母親 吳秀梅 ,且扶養義務人共
2人部分,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又聲請人之母親吳秀梅尚未屆勞保退休年齡65歲,請釋明吳秀梅有何不能工作,需受聲請人扶養之情形?㈣聲請人主張任職於裕成水果店,請陳報雇主全名及連絡方式
(含地址及電話),並請說明係擔任何職務?自105年8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及提出在職證明、薪資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㈤聲請人自承每月支出房租7,000元部分,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房租證明(如匯款單或房東之收付證明)。
㈥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㈦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8月起至106年7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㈨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