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仕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六年度執聲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仕恩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仕恩因犯搶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五十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仕恩犯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以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及一百零五年度少訴字第二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本院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