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427號債權人 高世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雋廷 (原名: 游文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6%之法律依據。否則,請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427號債權人 高世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雋廷 (原名: 游文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6%之法律依據。否則,請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