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740號債權人冠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玉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晴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即背書人黃晴華發支付命令,惟查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之提示日係民國104年
9月3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有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對於債務人黃晴華已喪失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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