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七號聲請人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劉靜嫻法官劉福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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