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9837號債權人 王舒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榮國 、 張小燕 、 陳俊宏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據及本票影本各3紙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之債權皆已屆期尚未清償,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