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86號上訴人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德興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
張愷芯 律師 張華珊 律師被上訴人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侒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黎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 律師
劉如芸 律師郭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朱美璘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