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殷秀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殷秀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殷秀龍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3年2月、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836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楊明佳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