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20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邰婉玲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硃燕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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