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72號聲請人 林文達 相對人 吳嘉祥
吳啟昌 吳伯宜 吳毅群 吳心怡 吳文佐 吳懋瑋 即 吳瑞崎 吳崇源 即 吳建笙 林阿鳳 林玉葉 林慶忠 葉啓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後附計算書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
344號判決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計算書:105年度司聲字第372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232,616元│聲請人已繳納││├──────────┼──────────────┼──────────┤││複丈費│28,800元│聲請人已繳納││├──────────┼──────────────┼──────────┤│一│複丈費│12,800元│聲請人已繳納││├──────────┼──────────────┼──────────┤││複丈費│38,400元│聲請人已繳納││├──────────┼──────────────┼──────────┤││複丈費│17,600元│聲請人已繳納││├──────────┼──────────────┼──────────┤││鑑定費│120,000元│聲請人已繳納│├───┴──────────┼──────────────┼──────────┤│總計│450,216元││├──────────────┴──────────────┴──────────┤│依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44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訴訟費用百分之五││由附表一所示之原告及被告依附表一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百分之十由附表二所示││之原告及被告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其餘訴訟費用由附表三之原告及被告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元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一:450,216×5/100=22,511元。││附表二:450,216×10/100=45,022元。││附表三:450,216-22,511-45,022=382,683元。│├────┬────────┬─────────┬──────────┬─────┤│當事人│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下││││││列金額│├────┼────────┼─────────┼──────────┼─────┤│林文達│1/3×22511=7503│1/3×45022=15007│1/3×382683=127561│150,071│││││││├────┼────────┼─────────┼──────────┼─────┤│吳嘉祥│1/12×22511=1876│1/12×45022=3752│1/12×382683=31890│37,518│││││││├────┼────────┼─────────┼──────────┼─────┤│吳啟昌│1/12×22511=1876│1/12×45022=3752│1/12×382683=31890│37,518│││││││├────┼────────┼─────────┼──────────┼─────┤│林玉葉│1/6×22511=3752│││3,752│││││││├────┼────────┼─────────┼──────────┼─────┤│林阿鳳│1/6×22511=3752│││3,752│││││││├────┼────────┼─────────┼──────────┼─────┤│吳懋瑋即│1/24×22511=938│││938││吳瑞崎│││││├────┼────────┼─────────┼──────────┼─────┤│吳崇源即│1/24×22511=938│││938││吳建笙│││││├────┼────────┼─────────┼──────────┼─────┤│吳心怡│1/12×22511=1876││1/30×382683=12756│14,632│││││││├────┼────────┼─────────┼──────────┼─────┤│吳文佐││1/6×45022=7504│1/10×382683=38268│45,772│││││││├────┼────────┼─────────┼──────────┼─────┤│林慶忠││1/3×45022=15007│1/6×382683=63781│78,788│││││││├────┼────────┼─────────┼──────────┼─────┤│葉啓昇│││1/6×382683=63781│63,781│││││││├────┼────────┼─────────┼──────────┼─────┤│吳伯宜│││1/60×382683=6378│6,378│││││││├────┼────────┼─────────┼──────────┼─────┤│吳毅群│││1/60×382683=6378│6,378│││││││├────┼────────┼─────────┼──────────┼─────┤│合計│22,511│45,022│382,683│4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