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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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0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郭素娥 即 蔡武生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蔡武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