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 曾俊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次 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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