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坤銘選任辯護人林彥百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指定辯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辯護人之屬性,應屬法律扶助之選任辯護人,卻記載為「指定辯護人」,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李依達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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