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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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18號聲明人 熊瑞櫻
熊啟翔 熊鳳櫻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第1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熊建喜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熊建喜(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號之6)於90年5月30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聲明人主張被繼承人熊建喜於90年5月30日死亡,聲明人熊瑞櫻、熊啟翔、熊鳳櫻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固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惟查,聲明人熊啟翔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聲明人熊瑞櫻於本院庭詢時陳稱:「應該是民國91年時,我叔叔跟我說的。」、「熊啟翔曾經在新竹少年監獄關了快6年,出獄後去服役,大概是在當兵前或當兵後,我叔叔跟他說,他才知道。」、「我們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知道要辦理拋棄繼承,直到國稅局98年寄被繼承人有欠稅的通知單給我們,表示我們是繼承人,要我們十日內向國稅局陳述。」等語,聲明人熊鳳櫻則陳稱:「約4、5年前才知道,是熊瑞櫻跟我說的。」、「98年時,因為當時我沒有住戶籍地,所以我沒有收到通知,直到我姐姐熊瑞櫻跟我說,我才知道被繼承人已經死亡。於100年間我被行政執行署板橋分署扣薪,我有問過律師,律師說因為那是舊法,聲明拋棄繼承也沒什麼用。」等語,有本院105年4月15日調查筆錄1份在卷可按。是聲明人最晚於100年間即已知悉渠等為繼承人,卻遲至105年1月30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收文戳記在卷足憑,顯已逾越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限,揆諸首揭規定,渠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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