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3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壹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參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其延滯第一個月內者,當月計收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延滯超第二個月內者,當月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延滯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