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85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林明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肆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其中肆萬捌仟柒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