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8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游坤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坤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游坤隆 之死亡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各繼承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已死亡者,提出除戶謄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