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陳彦希 債務人 陳佳沛 即 陳姿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當月計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