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3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931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顏│98年02月1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3.54%│││69628│ 婉婷 ││││││元│││││├──┼───┼─────┼──────┼──────┼───────┤│2│新臺幣│甲○○,顏│98年02月1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3.57%│││69628│婉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顏│98年03月16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69628│婉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2│新臺幣│甲○○,顏│98年03月16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69628│婉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孫志滔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9315號)
緣債務人甲○○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據2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債務人於民國097年02月15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8年03月15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39,25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影本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鈞院 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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