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林裕國 債務人 曾美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17,125元│102年2月5日起至│百分之2.275│102年3月6日起至│百分之2.275││││清償日止││102年5月5日止││││││├──────────┼──────────────┤│││││102年5月6日起至│百分之3.375││││││清償日止││├─┴────┬────┴──────────┴──────┴──────────┴──────────────┤│備註│違約金計收標準:│││1.逾期未繳還本息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者,按逾期攤還貸款本金應繳納利率全額計收違約金(包括攤還本│││金連同個人及政府負擔部分利率)│││2.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按違約當時台灣土地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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