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戴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4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8萬元,利息按年利率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5月14日止累計271,075元未給付,其中141,524元為本金;129,551元為利息,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2年6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50萬元,約定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20%加付遲延利息。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5月14日止累計323,531元未給付,(其中160,515元為本金,163,016元為利息),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102年5月14日止累計223,219元未給付,其中108,978元為消費款;114,241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41,524元│102年5月15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160,515元│102年5月15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3│108,978元│102年5月15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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