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原告 朱祥雲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莊劍郎 律師被告 朱家亮 特別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被告 朱家宏
朱家慧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 律師被告 朱家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朱祥雲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朱沈罕 之遺產,然被告朱家亮等人主張原告朱祥雲擅自取走被繼承人朱沈罕之存款新臺幣(下同)420萬3,580元,並收取自108年9月18日朱沈罕死亡後,朱沈罕就台北市萬華區漢中街房地每月應取得之租金9萬元,計算至110年5月1日止23個月共207萬元租金,上開金額共計627萬3,580元,被告朱家亮等人對原告朱祥雲起訴請求原告朱祥雲應返還上開朱沈罕之遺產予全體繼承人,現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受理中。本件需待上開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確定被繼承人朱沈罕之遺產範圍及內容,始得分割被繼承人朱沈罕之遺產,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