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緝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緝字第132號
110年度易緝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育德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0
04、17622、17702、18793、28966、30851、38052、30853、30854)、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21671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8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再開辯論,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被告所涉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之情形,爰裁定撤銷本院上開裁定,並再開辯論,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林依蓉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