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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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張秀葉 送達代收人 李雅嵐 被告 廖慧婷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675號),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徐煥淵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