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96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蔡文山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叁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貳仟壹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玖萬伍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