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96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建慧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捌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四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柒佰元至清償日止。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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