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329號附民原告 邱桂芬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
郭憲彰 律師附民原告 黃惠霖 訴訟代理人陳惠美律師
郭憲彰律師附民原告 黃德嬌 訴訟代理人陳惠美律師
郭憲彰律師附民原告 林秀玲 訴訟代理人陳惠美律師
郭憲彰律師附民原告 邱健維 訴訟代理人陳惠美律師
郭憲彰律師附民原告 邱健銅 訴訟代理人陳惠美律師
郭憲彰律師附民原告 陳昱璇 訴訟代理人陳惠美律師
郭憲彰律師附民原告 邱麗華 訴訟代理人郭憲彰律師被告 郭文祥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張亞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林揚奇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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